規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見
廊坊市司法局 關于《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廊坊市司法局
關于《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公共衛生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享有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市政府將《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列為2022年一類立法項目。按照立法程序,我局會同市衛健委起草了《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請于10月1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至廊坊市司法局。
1.電子郵箱:lfslfc@163.com
2.聯系電話: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立法處(廊坊市新華路116號,郵編:06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反饋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廊坊市司法局? ? ? ??
2022年9月14日? ? ? ??
廊坊市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公共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享有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廊坊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衛生服務,是指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為滿足城鄉居民公共衛生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提供的公益性公共衛生產品、衛生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公共衛生服務事業堅持公益性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四條【工作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組織健全、功能完善、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推進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努力為公民提供系統連續的全鏈條健康服務。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衛生服務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醫療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承擔的公共衛生領域職責做好相應的工作。
第六條【公民健康責任】??公民應當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自己是健康第一責任人的健康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七條【健康廊坊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廊坊建設,把實施健康廊坊促進行動作為重要內容,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八條【服務項目】??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可以通過舉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院,或者從其他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面向全體居民免費提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重大疾病發生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處置需要等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在國家和省規定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并組織實施。
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平臺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數據庫,實現公共衛生數據資源共享,方便公民查詢個人有關信息資料。
公民因搬遷等原因出現公共衛生服務管轄改變時,遷出地與
遷入地公安、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信息交接。
第十條【急救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十一條【婦幼健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婦幼健康服務體系,為婦女、兒童提供婚前保健、孕產婦保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促進生殖健康,預防出生缺陷,推進城鎮女職工和農村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檢查。
第十二條【老年健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完善居家和社區養老政策,推進醫養結合,探索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打造老年宜居環境,實現健康老齡化。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健康保護,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工作機制,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十四條【精神衛生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神衛生防治,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治療精神障礙。設立為公眾提供公益服務的心理援助熱線,加強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健康規劃,推動健康城鎮、衛生城鎮、文明城鎮建設,改善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工作衛生環境。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統籌治理,實行垃圾分類,推進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綜合治理。
商務、發改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和農藥包裝物、農膜等廢棄物污染防治,推進畜禽糞污綜合治理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飲用水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鄉飲用水項目建設和水源地保護管理等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保障公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加強源頭防范、全程監管、社會共治,實現信息化質量控制和問題食品的有效追溯,依法查處食品制假、摻假、販假案件,保障公民食品安全。
第十八條【農村改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改廁目標,做好農村改廁技術指導和督查工作。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管理廁所。
第十九條【健康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監測評價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共健康風險預警信息。
第三章疾病防控
第二十條【四方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依法依規、科學防治、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織牢公共衛生防護網。
第二十一條【疾控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能定位,立足從源頭預防,理順體制機制,健全以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萍膊》乐螜C構為骨干,醫療機構為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網底,職責明確、能級分明、運轉順暢、上下協同、保障有力的疾病防控體系。
第二十二條【疾控中心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需求出發,合理確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建設項目和建設規模。
第二十三條【傳染病防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降低傳染病危害。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流行病學調查、采樣檢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四條【非傳染病防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與管理,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險因素開展監測、調查和綜合防控干預,及時發現高危人群,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診療、早期干預、隨訪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監測與預警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監測機制,提高評估監測敏感性和準確性。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和多渠道監測預警機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和蔓延。
第二十六條【應急指揮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組織體系,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指揮調度、部門分工負責、上下協同聯動的應急指揮體系。市、縣兩級應當建立公共衛生應急指揮中心,在鄉鎮、街道和村居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統一指揮調度重大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應急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分類組建公共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建立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部門合作】??各級衛生健康、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公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人畜共患病防控、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職業病防治等領域的信息互聯互通和合作機制,加強傳染病、動物疫病、植物病蟲等防控工作。
第二十九條【健康知識普及】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全民健康教育規劃和計劃,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理念,增強防病意識。
醫療衛生、教育、體育、宣傳等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學校、幼兒園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行為習慣,減少和改善學生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第四章 ?醫療救治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農村醫療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第三十一條【急救網絡建設】 ?市縣兩級應當建立急救中心和院前醫療急救質控中心。合理布局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鼓勵全市社會辦醫療機構、社區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全市大中小學校、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實現自動體外除顫儀全覆蓋。加快農村院前急救網絡建設,根據服務半徑的人口數量,合理配置急救設備,滿足急救服務需求。
第三十二條【救治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染病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和傳染病救治資源配置,構建分級、分層、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機制,根據地域和人口數量,科學設置定點醫院、亞(準)定點醫院、方艙醫院和“黃碼”醫院。
第三十三條【救治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三級綜合醫院重大疫情危急重癥救治能力,加強重癥監護病區、重癥學科、重大疫情實驗室建設。
第三十四條【院感防控】??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強化醫院感染控制體系建設,成立院級感染防控監督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專職院感人員,統籌推進院感防控工作。
第三十五條【采供血機制建設】??市縣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血液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基礎服務性設施建設,滿足采供血業務需要,完善獻血網點、采供血標準化建設,將獻血點設置納入當地政府統一規劃,形成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獻血點網絡。
建立不同層級、覆蓋城鄉的無償獻血應急隊伍,提高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血液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條【中醫藥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防控救治體系建設,完善中西醫結合救治專家組,組建綜合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夯實中醫藥系統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礎,推進中醫診療標準化、規范化。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按照傳染病防控流程進行改擴建及功能布局調整。
強化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高層次中醫藥人才。加強中醫藥應急救治能力儲備,健全臨床科研一體機制,建設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重點??坪团R床研究基地。
挖掘整理經典中醫藥預防、救治、康復藥方,推進中醫藥技術儲備和研發生產,提升中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第三十七條【京津冀協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借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機遇,瞄準京津兩地優質醫療資源,通過開辦分院、合作辦醫、??茀f作等方式,逐步形成緊密型醫聯體。
第三十八條【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現代數字技術,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在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加快信息化、智能化信息系統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在公共衛生服務、急救技能培訓、慢性病門診服務、遠程醫療診斷、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領域的作用。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九條【服務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萍膊》乐螜C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主體,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骨干,各部門協調推進的市、縣、鄉、村四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和公共衛生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機制。
第四十條【健康廊坊促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健康生活方式、可干預危險因素、重點傳染性疾病、公共衛生問題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積極提供體育健身、健康體檢、體質測定等健康服務,滿足公民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服務需求。
第四十一條【財政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衛生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全面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
第四十二條【物資儲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共衛生風險評估,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定衛生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目錄。依法保證公共衛生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將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第四十三條【應急響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依照“平戰結合”原則,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機制,鞏固和完善部門、區域間聯防聯控,健全完善工作對接、信息互通等相關制度。
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全市綜合性醫療機構的應急動員響應、區域聯動、人員隊伍應急調集和病區騰出、征用機制,匯集轄區內優質醫療資源,提升傳染病綜合救治能力和救治效率。
加強與京津聯防聯控工作,提升區域協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四條【應急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實行臨時性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五條【網絡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網絡信息安全,加強疾病預防控制網絡以及相關信息系統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等級保護建設。疫情防控數據信息應當依法規范采集使用,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實現全方位數據安全管控。
第四十六條【基層公衛服務網絡】??醫療機構應當向基層延伸,強化基層醫療機構首診負責制、預檢分診、信息報告、登記等制度,發揮基層監測點作用,打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基礎,筑牢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網絡體系。
第四十七條【基層體制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逐步建立起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公共衛生管理機制。
鼓勵村(社區)群團組織、社會組織、駐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相關工作機制。
第四十八條【機構和人員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醫療衛生機構的房屋建設、醫療設施、人員配備、物資采購和儲備等達到國家標準。
第四十九條【公衛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根據服務人口、社會需求和承擔的功能任務等因素,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公共衛生服務崗位,按照人口普查數核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十條【公衛人才培養與激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招錄和激勵機制,實行動態管理模式。強化疫情防控技能培訓,儲備一專多能的基層公共衛生隊伍。
衛生職業技術院校應當根據公共衛生服務需要,拓寬專業和課程設置,加強公共衛生專業人才培養。
鼓勵、支持醫學類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從事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鼓勵志愿者參與公共衛生志愿服務。
第五十一條【公衛人員待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參加從事傳染病防治專業人員、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衛生醫療人員的職業保護,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和津貼;對因工作致病、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保障救治、康復、撫恤等費用;對在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障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完善覆蓋全民、依法參加的基本醫保制度和政策體系,城鄉居民依法按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做到應保盡保。
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全力做好患者醫療救治費用保障工作。
第五十三條【醫療救助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ù箢~)保險與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完善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醫療需求保障水平,保障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醫療救助財政補助機制,將財政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四條【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規范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保障制度,對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開展健康監測,提供必要生活、安全、通訊保障等。
第五十五條【愛國衛生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鼓勵和支持開展愛國衛生月等群眾性衛生與健康活動,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評體系。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舉辦醫療機構、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提供公共衛生服務。
第五十六條【公共環境衛生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環境衛生設置標準,加強方便公眾的吐痰、便溺、拋棄廢棄物等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應當聚焦城鎮重點部位、重點區域,嚴格落實區域環境保潔制度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及時清理垃圾和廢棄物。組織引導群眾積極參與公共環境衛生清潔活動,消除亂停亂放、私搭亂建等現象。
第五十七條【基層衛生保健】??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校衛生室,配備專職醫療衛生保健人員。
鼓勵各類組織機構設立公共衛生保健服務機構,配備醫療衛生保健人員。
第五十八條【個人衛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遵守社會公德,勤洗手、勤通風、科學配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垃圾分類等衛生習慣,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倡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九條【控煙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引導公民主動不吸煙、勸阻他人吸煙、拒絕吸二手煙,促使社會形成不吸煙、不敬煙的社會風尚。
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落實無煙單位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室內吸煙。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健全執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執行有力的公共衛生執法機制。
第六十一條【考核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主管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責情況進行考核檢查。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征詢制度和公眾參與的公共衛生服務考核評價制度。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檢查。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對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服務進行指導、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落實公共衛生發展目標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社會監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三條【公共衛生資金監管】??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服務資金、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套取。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衛生服務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四條【公共衛生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環境、重要活動場所等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監督能力建設。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胎兒性別鑒定等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法律責任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公共衛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法律責任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公立醫院侵占、挪用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法律責任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公共衛生設施,損毀城市公共衛生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城市公共衛生設施用途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法律責任五】??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衛生職責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公民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法律責任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妨礙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欺詐騙保、損毀公共衛生設施的直接責任人依法懲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定義】??本條例所稱的“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人在確定的責任區范圍內,對社會秩序、環境衛生、城市容貌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